安徽省文化和旅游產業促進會
會費繳納及管理辦法
為切實做好安徽省文化和旅游產業促進會的會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本會正常開展工作,更好地為廣大會員做好服務,根據安徽省民政廳、安徽省財政廳有關社會團體會費管理辦法和《安徽省文化和旅游產業促進會章程》第三十九條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經廣泛征求意見,本會對個人會員不收取會費,對單位會員收取會費。
第二條 會費的收繳、管理與使用堅持量入而出、遵章守法、厲行節約的原則。
第三條 會費按五年一屆,一次性收繳。
第四條 會員單位繳納會費超過標準的,可視為資助、捐款,應予以鼓勵和表彰。
第五條 會費繳納標準
(一)會長單位:20000元/年,五年共10萬元;
(二)副會長單位:10000元/年,五年共5萬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2000元/年,五年共1萬元;
(四)理事單位:1000元/年,五年共5千元;
(五)會員單位:500元/年,五年共2.5千元。
第六條 會費由本會秘書處負責收取,并向繳費單位開具安徽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安徽省社會組織專用票據”。
第七條 凡不按時繳納會費的會員單位,視為自動退出本會。
第八條 會費由本會秘書處進行管理,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九條 會費應嚴格按照本會章程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用于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合理開支,節約使用,不得在本會會員中分配。
第十條 本會會費收支情況須每年進行財務審計,由秘書處每年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在年檢時向本會業務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第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安徽省文化和旅游產業促進會秘書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安徽省文化和旅游產業促進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